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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印章的政策法规和使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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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上签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也并非新生事物,早在2004年,国家已颁布《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予以确认并加以规制,实践中也不乏应用。根据《电子签名法》,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

    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也是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不断演进过程中才得到普及和应用。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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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电子印章的规定及使用领域,近年来随着数字化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各界对效率的追求,政务领域也逐步推行数字化行政,国家政策层面更是鼓励政务中推行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以优化政府服务职能。目前电子印章的法律及政策等规定进行了简要梳理,具体如下:

1、法律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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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印章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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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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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印章的使用已无声无息在我们身边,如手机或电脑下载APP使用时的客户许可、日常生活事项的网上办理等,电子印章已在行政管理、社会公共服务以及民商事活动中得到大量运用。各地关于电子印章使用范围的主要综合性规定,从上述规定可知,各地政府将电子印章的实际应用分为如下两个领域:一是政务办公、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领域,另一个是民事主体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



西宁印章有限公司

    本公司长期从事承接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公章、财务章、合同章、负责人章、及电子印章制作业务。为配合政府“多证合一”“让老百姓少跑腿”的要求,现我公司提供上门取件等优质的售后服务。

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农建巷

固定电话:0971-8221548

售后电话:155-0077-3681 马经理

营业时间:8:30 - 18:00

公司网址:www.xiningy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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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式样更新提醒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原来的规定是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办法修改后按照规定只能使用发票专用章了。
  发票专用章的式样请参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查处制售假文凭假证件假印章有法可依


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以来,有关部门反映制售假文凭、假证件违法活动流动性和隐蔽性强,查处的法律法规适用不明确,行政执法手段有限,希望国家尽快制定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以加大打击此类犯罪活动力度的情况。近日,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就以上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刑法》对伪造、变造、买卖假证件以及伪造印章规定了哪些刑事责任?

  答:《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今年7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如下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问:最近修改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对印刷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活动规定了哪些管理措施?

  答:《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委托印刷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托印刷证明。”并规定:印刷企业对印刷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印件“不得保留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的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不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此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明确了出版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执法职责。为了与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的执法工作相衔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第四十三条还规定:“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法制办负责人认为,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查处制售假文凭、假证件、假印章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2001年10月10日/费伟伟) 
(注:仅供参考,以文件为准。)